49 问四十四:对上述理论的大致概括;另外,简短的回答一些散落的问题。前面的学说一般来说可以不那么严格地归为二十二个问题 + 结语

问四十四:对上述理论的大致概括;另外,简短的回答一些散落的问题。前面的学说一般来说可以不那么严格地归为二十二个问题。

询问1:所有其他形式的政府是否都是对君主制的破坏与背弃?

答:1.非也!民选的由众人或几人组成的政府与君主制同样地拥有神的权威。我们无权不义地判断人的命令。我们都得为了主的缘故顺服人的一切(《彼得前书》2:13;《提多书》3:1;《提摩太前书》2:1-3)。2.考虑到与万有的最高君主的相似性,即使君主制是其他政府的尺度,但它不能为其他政府犯错提供评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判断它们是罪的背叛。

询问2:王权是否是本性的直接流溢?

答:不是!对于人来说,由于陷入罪中,在本性上就知道自己需要法律与政府;并且,在理性上.他可以设想一个或多个统治者。神的监管设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保障我们,即为人的益处指定统治者。按本性而论,众法官与统治者都在罪中;较之一个个体,他们在血气上似乎更近本性。鉴于人之软弱,两个人要强于一个人。在我看来,本性告诉我们,单独一人不可能是整个国家单独的、唯一的统治者。从经上可见,神总是派众多统治者与最高统治者一起进行治理。本质上(为神行审判),法官作为法官是平等。只有在一些预留行为或程度上涉及面更广的权力给予君王。

询问3:执政官是否是天然之物?

答:本性可被看作完整无罪的,或被看作是残缺堕落的。从前一种情况来看,人不需要他人拿剑逼自己履行义务;也不需压迫他人;这和一个没有生病或没被判死刑的人不需要医生和刽子手一样。在第二种情况下,父母式或丈夫式的政府是唯一符合本性的。执政官之为执政官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1.从此类命令的理解来说;2.依据执政官职分的实际操作来看。从第一种关系上看,在本性之光下,人已经破碎与堕落了,即使在权力份额与灵魂能力下,我不得不承认,对报偿的承诺、对惩罚的恐惧、权力的强制性等都是驱动我们的本性力量,促进我们顺服与履行义务的天然翅膀;正如柏拉图所说的那样。从第二种关系上讲,也很难说君王要比其他统治者更符合本性。

询问4:在一个自由社群中,本性能否决定,我们需要一个最高统治者,即君王.或多个统治者?

答:非也!

询问5:每个自由国家内是否都隐含着某种最髙权威,它可以本质性地置于某个或多个人那里?

答:可以肯定。

询问6:绝对与有限之王权是否是神圣权威的直接光束与光柱?

答:完全不是。这种东西不是神的创造。保皇党与君王的马屁精是这异物的父母。在神那里,没有作恶的任何权力影子。绝对权力本质上是一种法律之外或之上的行事权力,也是一种作恶与行摧毁之权力。所以,它不可能是神制定的道德权力,即使这种权力得到神的暂时允许。否则,非法与有罪之事便是来自神的了。

询问7:王者行为是否体现了王者特权与其绝对性?

答:无论从王者统治的最近还是最远目标来看,王者行为都不是为实现其特权与权力之绝对性。就前者而论,如果君王为着某种特权攻击与摧毁百姓,即摧毁百姓是为了得到毁灭百姓之特权,这纯属暴政!这从君王统治的最远目标来讲也不成立。假设君王所谓的绝对权力是合法的,他的所有合法权力与行为都将指向一个更高尚之目标,即百姓之安全与益处。

询问8:人民不得抵抗国会权力,不能抗拒国会;他们也不得抵抗王权或抗拒君王。神已将君王与权力连接起来,谁敢将他们分开呢?

答:1.如果国会滥用权力,人民便可抵抗他们滥用权力。这不是抵抗他们的国会权力。布瑞基 (Bridges) 先生很好地区分了王权与王意 (在他对“王者转变" (Loyal Convert) 的注释中)。2.抵抗者不会将君王与其权力分离。相反,君王若只是基于个人原则、意志、激情与欲望行暴政,而非基于王者原则与王权,那么,他自己将他的意志与他的合法权力分离了。我们可以抵抗前者,而非后者。

询问9:如神可以在三子之抵抗中行神迹,他为什么要在这些消极顺服的人中显示全能呢?基督作为大卫家的后裔,犹大国是他生而有之的权力。他为何不带领众人与天使澄清自己的血统,而不以不抵抗取胜,在完全的受难中闪耀他全能的光芒?

答:你为何要与神争辩啊?!神以驴腮骨杀千人 (《士师记》15:15);又用三百人击杀无数的米甸人 (《士师记》7)。即使他们能以三人杀了尼布甲尼撒及其臣民,神也不将三子置于不法之行为下。这是“无因之因" (a non causa pro causa) 诡辩。除非给出这个证明:抵抗是非法的;所以,神不会用奇迹般抵抗来救出他的三子,使基督免于死亡,把犹太人从捆绑中解救岀来。因为耐心忍受是合法的,难道抵抗就是非法的吗?这个推论属强词夺理。对我们而言,两者都是合法的。我们认为,为到达神佑福之地,至少有十种合法的方式,神可能选取其中之一,而弃用其余九种。难道因为神选择了其中一种,就能推出其他九种是非法的,并拒绝它们吗?我可以反语发问:那抵抗并击败米甸人的三百人有罪了。为什么呢?若耐心忍耐米甸人的剑,殉道之姿态更能荣耀神。因此,基督与使徒可行神迹,以剑带来改革,毁灭压迫他的羔羊的诸王与皇帝。他们也可以通过受难来改革。所以,说以剑促改革是非法的,这样的推理不成立。基督所用的方式当然是合法的;但是,他没有使用的方式难道就是非法的了吗?这是缺乏夢辑的!

询问10:加冕礼是否仅为一项仪式?

答:在加冕仪式上,可能有仪式性的宣讲与呼喊,并将权杖授予被立之王,等等。但抽象意义上的加冕礼,依据这行为的本质,并非一项仪式;也不是任命君王过程中可有可无的部分。1.我们不能说,以色列民在立扫罗为王时,所执行的仅仅是一项仪式而已。以色列民的加冕行为是独特的,也是制度性的。这种行为将扫罗与所有以色列民相区别开来,并赋予他一种新的身份,即他从非王变成了王。2.人民不能仅以一项仪式就立了一位王。他们必须事实性地给予他之前他没有的荣誉。保皇党所梦想的便是,加冕礼仅仅是象征性与宣示性的,而非制度性的;其中并没有赋予君王任何东西。

询问11:人民是否可以限制他们没有给予君王的权力?这权力是直接唯一地从神而来的结果(无任何法律或人之行为的参与)。

答:1.即使我们承认王权是神直接赏赐的结果(我们永不会理性地承认),其间没有人的行为参与;它还是受人之限制,以便确保它不会过度膨胀。即使是在没任何人为参与的情况下,神直接立彼得为使徒,保罗却在激烈的责难中限制了其权力(《加拉太书》2),即他不得在去犹太化问题上滥用这权力。保皇党否认这点。然而,当他们承认八十祭司勇士“阻止乌西雅焚香”限制了他的权力时,他们并未给予乌西雅王权。当君王要无端杀百姓时,百姓逃跑不是也在限制其权力吗?他们说,百姓不能给君王以任何权力。当然,这是那万王之王直接权力的证据,无人能逃岀耶和华追捕的手(《诗篇》139:1-3;《阿摩司书》9:1-4)。但是,人却可逃离世间的王。如保皇党所宣扬的,尼布甲尼撒可以正义地征服他国,因征服是王冠的合法头衔。可以看到,征服者不仅可以限制被征服王的王权,而且可整全性地拿掉其王权,废了他的王位。但是,征服者不能给予被征服王王权。约书亚与大卫他们从未给予王权,却把王权给夺了。这怎么说得过去:人民不给予王权.也不能合法地对之进行限制或剥夺?

2.我们也不能认同,神在没有任何法律行为的参与下直接授予王权。人民选出某人为王(《申命记》17)。这显然是一项法律行为。以色列民依法立扫罗、大卫、约书亚等人为王。若说是神亲自在百姓中,在这些条件下,行了这样的政治行为;这显然是荒谬的。神怎么可能在此类政治与法律条件下立扫罗和大卫为以色列的王呢?他们要以公正与审判来行统治;这就必然要有政治行为的参与。所以,他们并非由神直接选立的王。神以饼和玛娜喂摩西。神的喂养行为也是间接的,其间有第二因的参与。如果摩西四十天不吃任何东西,那么,神的这种喂养行为就是直接的。如果神立大卫为王.与他立大卫为先知的方式相同,那么,我便赞同神直接立大卫为王。神在以先知的灵充满大卫之前,并没有征得任何人、任何民族抑或大卫自己的同意。但是,神正式立大卫为王时,却是借助大卫与以色列民之间的政治和法律契约来完成的。我不认为神的约或誓言是一种仪式,特别是某项法律上的约或大卫与以色列民间的政治协议;事关重大的指令,关涉神道德律法第五条诫命中顺服的部分;事关信仰、仁慈、正义以及君王与人民间需相互履行道德义务等内容。誓言决然不会只是仪式!

询问12:国家是否是永不长大的小学生?青春期的少年能不需要导师吗?国家总需要导师、统治者或君王,并奉为导师。国家永不能指控君王,因为它永远都是个小孩。

答:1.国家若永久地处于青春期,人民也不能起诉下级法官。国家不能缺少他们,即使有时候可以不要君王。2.民主制与贵族制下的国家因永恒地处于青春期,那就会永远在政府形式上争论不休,且永不寻求王了?显然不会。3.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君王都不是导师。国家以自己立场选立王,控诉王,抵制乌西雅,将他们选出的王以法律约束。小学生不能选导师。这要么是他将死的父亲,要么是现行的法律,为他做这种选择。他也不能抵抗他的导师,他更不能用某项法律来约束他的导师,或限制他。

询问13:相较于受托人与赞助人、仆人与主人的关系,臣民是否更令君王生厌?因为赞助人不能审判受托人,而是某种高级执政官来审判两方。奴隶对主人除了逃跑,没有别的避难所。相比于主人对奴隶,君王则给予臣民无限的更大益处;他为臣民的安危可舍弃自己的性命、欢乐、享受、荣誉以及一切。

答:1.这种观点是要否定的。相对于孩子的父亲,或奴仆的主人来说,儿子、受托人与奴仆既不能在本质上受他们审判,也不能在司法上受他们审判。原因在于:父亲、赞助人、主人虽然从不会如此暴掠,但他们在道德上是无能的;在政治上则是不协调的——因为受托人与赞助人,父与子的关系都在一个社团内,在他们之上有统治者和法官。假定世上无法官,只有受托人与赞助人这一层关系,那么,在政治上,下级惩罚上级不会带来物理上的不协调。因为父亲摧毁孩子是违背本性和谐的,也是最高的暴力,因此,自卫之暴力(具有最高的正义性),虽然违背本性,却是对另一种暴力的弥补。但是,对于一个缺乏在君王与人民之上的政治统治者的国家里,因为本性没有正式设立臣民与领导(一个君王而不是多位统治者)之间的政治关系,所以,本性就自行设立了必要的法庭与仲裁;其中,人民以无罪暴力去制止害人首领的不义暴力。这里,受伤害的人民在自卫中自己就可以是法官。

2.我惊叹,居然还有人宣扬,那受压迫的奴隶对施暴的主人除了逃跑,别无他法。(1)法律规定,他们不仅可以逃跑,还可以更换主人。对原主人来说,这是巨大损失,因为奴隶就如他们钱袋里的钱一样。(2)我在前面已证明,依本性之律与众博学的法理学家的言论,部下能以对抗性暴力抵制不义之暴力而自卫。无可辩驳的是,国家高于君主。

3.多得多责(Qui plus dat, plus obligat)。那些得益多的人,就等于建立下了更大责任的基础。如果就利益与利益的比较,君王和生父,谁能给予更大利益?在神之下,儿子在生命和存在上欠了父亲的(如果我们考虑荣誉与财富的回报的话);但是,人民欠了君王什么呢?我坚决反对,行暴政之权力是什么益处或义务回报。这也不是人民在理性上回报君王,作为他在王位上的劳苦报酬。我认为,这不是什么益处,而是巨大的伤害、破坏和坏事,对百姓和君王都如此。这等于人民应当给予君王以毁灭他们的权力。因此,把最沉重的铁链与脚镣加在君王身上,使之不能施暴政,乃是给君王以尊重和荣誉。

询问14:相对于仆人对他们主人而言,臣民应当更加顺服他们的王(与蜜蜂、鹤一样,顺服是我们的本性)吗?法理学家们告诉我们,奴役与本性无关,甚至是违背本性的。

答:君王与父亲在神里下命令,人民对此给予积极顺服,那是无争议的;而且,他们要给予人所能给予的最高顺服。问题是:对恶与不义命令的积极顺服,或对暴政与滥用权力给予的刑罚式的、痛苦的消极顺服,是符合或最符合本性的吗?或者,百姓以暴力抵制不义暴力时,他们是否要宣布放弃对君王的本性顺服?在蜜蜂与鹤的世界里,王冠与权杖在他们中间。我对此表示怀疑。顺服王是神的神圣律法。但是,顺服权柄下的强制力量却就不能说是本性的。治理与对父母的顺服是本性的。说君王是权力的本性(juris natur strictim),我对此保持质疑。我在神圣道德命令中顺服君王,从而在良心上顺服神。

询问15:乌西雅是被以色列民拉下王位的吗?

答:乌西雅并没有正式被废或拉下王位。不过,如果王权是不可分的,如保皇党所说;如果乌西雅作为麻风病人被隔离到单独的屋子了,不能进行实际的统治;那么,可以说,他的很多王权是肯定被剥夺了。确实如此,阿尼索斯说③,他既不能被迫放弃王权,也不能放弃其王者权威;但可以自愿放弃实际统治,而依然是王。犹如这种情况:君王疯癫、愚蠢或年幼,需要导师和监护人;但还是合法君王进行统治。但是,乌西雅并未自愿地放弃自己的王权,这一点是很明确的。乌西雅之所以住在别的宫殿(《历代志下》26:21),不直接行统治,乃是因为他患了大麻风。于是,他“与耶和华的殿隔绝。他儿子约坦管理家事,治理国民”。神的律法已明示,他因患了大麻风,所以不能进入会所,且与神的殿隔绝;他被动地与神的殿隔绝。接下来,乌西雅是否变成了美德之人?对此,我不知道。经上明确告诉我们的是:神的律法除去了他对他权力的实际运用。在此,很清楚的是,神的律法已经告诉了我们所要问的:即使乌西雅空有一个君王头衔,他还是会被记在列王的目录上。如果神的律法切断了他的实际统治,不论他愿意与否,他就必须放弃这统治。我们说,疯子、傻子、蠢货与小孩必须在管理人与导师下才能行王者行为。他们是事实上的王,但需要有纠正力量监视。保皇党认为,神直接从天上把统治国家的王权浇灌给那些注定为王之人。我认为,神诫命他的子民立王(《申命记》17:14-17),并无注定为王一说。神并未将此作为律法捆绑在我们身上,要求我们接受诫命如此做。神立约阿瑟和约阿施为王便是典型。从终点上看,为着他对大卫家的承诺,即使他们是孩子,他也会立他们为王。但是,这并非要他当下就成为统治者,让一个六岁孩子行使王者职分。孩子是王,对我们来说,仅仅是在最终目的与委派上。至于白痴与傻瓜,他们连自己的手指都数不清;我认为,神不会给他们职分以统治人。或者,神指定人辅助这些蠢货如何做国家之王者,不让他们自行统治。我这里绝不是要和贝拉明争论。他从乌西雅身体上的大麻风推出,王若精神上患了大麻风或变成了异端,就得当下将其拉下王位。除了那与王者职分不一致的暴政外,其他事情都不能废王。我也决然不会由此推出,今天的王只要犯了任何越界之事,便要割除他们的实际统治。确实,八十祭司勇士与以色列是如此对待乌西雅(他们的目的是神圣的)。这很好地证明了,依据神显明的律法,臣民可惩罚君王越界之行为;在有些情况下甚至可将他拉下王位。神诫命用石头砸死那在安息日劳作之人。我们不能由此倡导,将违反安息日的人处死。很明确的是,安息日的违反者可以被惩罚;他们并非不可惩罚的;也非在一切法律之上。我们说,乌西雅虽为王,也遭到了惩罚。因此,臣民是可惩罚王的。

询问16:对非法事情之积极顺服的否定并非对王的不敬。王之为王,必须在神里发令;是否能推出,对使用不义暴力之王消极顺服的否定也不是对王的不敬?

答:在发布命令和强行积极顺服上,君王必须依神的律法而行。在实施惩罚或要求消极顺服上,他也居于神的同样规范下。他不能由己意来发命令,只能根据那万王之王对他的授权来发令;他也不可由己意行惩罚,只能依那最高法官之授权来行惩罚。统治者若在他所得授权之外来要求我们的消极顺服,我们对此否决并非对陛下的不敬,同样,我们否定其不法命令所要求的积极顺服.就更不属于冲撞龙颜与不敬了。另外,从以利亚、基督以及主早期教会见证来看,我也不能明白.为何逃离暴政是合法手段。保皇党在此所说的纯是谎言:在合法事情上我们必须积极顺服;在非法事情上,则需要消极顺服。若我们在合法事情上要积极顺服,那么,在良心上我们便没有义务去消极顺服了。我们大可合法逃跑,也可合法地否定对君王的不义惩罚的消极顺服。

询问17:为着国家之安全,君王是否可放弃部分领土,如某个岛或王国?正如在一个超重而面临沉没风险的船,船员可丢掉部分货物而保障全体乘客的安全。又如,一艘载有三千旅客的船遇到风暴将沉没,就丢掉一千人而拯救其余乘客。

答:国家并非君王之财产,他不能丢掉一部分而拯救整个国家;特别地,在没有这部分人的明确同意情况下更不能。在这种情况下,人并非商人的货物,也不是任何此类的东西。要将三千人中的一千人丢进海里以救其他人或整船人,要么得到所有人的同意,要么得到绝大部分人的同意,要么就去找其他方式。当毁坏在事实上不可避免时,如要将这么多人丢进海里以拯救全部或众旅客,或在君王为了和平或从其他君主那里得到帮助而割让部分领土;此时,我们要等候神的善的带领,把这事要交托在神手里。至少,我们可确定,在没有人民同意的情况下君王让出部分领土是不合法的。更何况,他可能在他国君主之帮助下来摧毁其余的部分。这是把人命当作商品①。

询问18:在无君王授意下的人民集会是否是非法的?

答:人民集会就其本身而言是中立的。如果考虑集会原因和集会方式,虽然某些集会在没有君王同意下是被禁止的,但法律的理性与目的才是法的灵魂。暴乱方式下的人民集会,因其煽动性的结果,及其无法律依据下的战争意图;此类集会当禁止。但是,当信仰、法律、自由等遭到外敌侵扰,就必须要有人民集会;即使君王与普通司法者以腐朽方式作伪证,拒绝同意这样的集会。在这一基础上,爱丁堡的任何集会以及其他地方的集会(1637年,1638年,1639年)都不能判为非法。不然的话,各种不同集团的集会,没有明确的国会行为支持,就判定它们是非法的;这是说,他们集会以扑灭一栋着了火的房子,或追捕一只闯入乡间袭击妇女儿童的狼等,也是非法或违背国会之决定的了!这种集会可是受本性之律授权的啊!

询问19:臣民是否有义务偿还君王的债务?

答:如果是王作为王而签订契约之所规定的债务,人民当偿还。这受到本性之律与神的律法的支持,是侍者与执事当得的工资(《罗马书》13:5-6;《哥林多前书》9:9-12;《提摩太前书》5:18)。如果君王为保卫百姓而卷入战争并欠下的债务,那人民当正当地免去其账务。我们的法律也是这么规定的。但瓦斯克斯说,君王若非为公共事务或发动战争,之前没有听从人民之意见或没有征得人民之同意,人民便可不对其进行补偿。现在的事情显然是如此。君王在发动战争时说:“神是这么造我的,除了和平我什么都干!”他发动战争不仅违背了君王的誓言,也没有征得国会之同意。那时,国会已在他正式的命令下召集起来,虽没起作用,其权力甚至完全被稀释了;但依然有个正式的国会存在。如果他从他臣民与外国王公那里借钱发动针对臣民与国会的战争,那么,人民便没有义务为其还债:1.因为他们只对为王之为王负有义务,而不对敌人有义务。如此发动战争的王便不能被视为王了。2.如果人民同意,也承认他依然是王;他还能为百姓之王;而他们却不还他的债;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他们可以选择还合适的债务,而非法律上的债务;这样不算犯罪。但是,无任何神的律法或人为法律规定他们有义务地去偿还这些债务。即使这些都是真的,依据法律,君王有义务偿还自己的债务。这是极易证明之事。臣民与他国君王借给他来发动不义战争的东西,这并非本质上的债务,只是敌人对国家的加倍的不义花费。这不应由人民来支付。这有法可依。人若将一些不义的钱财以借贷之名给他的邻人,这笔钱并无任何借贷或债务的实质,而是会带来损害的;依神的律法,这不能被合适地称为债务。法律规定,人之借与贷的行为,与其他政治行为一样,如出于报复,我可借钱给强盗买炸药和燃料去烧毁一座无罪的城;或买武器以残杀无辜者等。我完全拒绝承认这些借出的钱是合法的债务。借债人没有义务偿还借款人这些不义借贷。我不敢祈求神:我们君王之债务会得到偿还。我无如此行的任何信心。

询问20:临时补贴是否该给那为王之王?

答:补贴有两重含义:一是针对债务补贴,二是出于仁慈。对债务的补贴与其说是国家必需的开支,不如说是作为租金的一部分而给予君王。我们知道,税收是为王之王当得的部分。为良心的缘故 (《罗马书》13:5-6),从未有一种补贴或税收是作为一种习俗给以色列或犹大的众王的。恺撒对全世界征税 (《路加福音》2) ,为维持战争开支,这不是给作为皇帝的恺撒交的租金,而是给罗马帝国交的租金。交税只是个人行为。对君王的慈善补贴则出于纵容。君王对所受税金的不良管理,已经形成了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给他补贴总比君王上街去乞讨要好;这是合法的,就如我需对我弟兄仁慈一样,也得对我父亲仁慈,当然,也要对我政治上的父仁慈啊!瓦斯克斯渴望在上掌权者不要让仁慈掩盖了抢劫,他援引西塞罗 (Cicero) 很严肃地说 (offic. 1. 1):“公义是人类最大的祸根,那些人在好人的外表下欺骗了大多数人。”

询问21:海洋、河流、道路、城堡、港口、公共传媒、民兵、武装、堡垒以及要塞是否都是王家产业?

答:在某些意义上,这些东西可以被理解成属于君王:1.从监护权与公共持有角度上讲,它们属于君王。就像一个典押品属于典押给予的那个人。2.从司法使用上也属于君王,但非他的私人产业。君王可指挥或以王者身份发布命令征用城堡、港口、公共传媒、民兵、武装、堡垒等产业以捍卫国家。从而,所有的道路、桥梁与公共设施都是君王的,只要他是一个公共守护者,保障臣民免受来自他自己或其他下级官员的抢劫或不明之杀戮。君王不得使用它们来对抗国家。3.从王者职分与公共规则来讲它们也属于王。他拥有对所有这些东西的王者正当性。只要他依据法律来使用它们,这些东西就是他的。4.从职分使用上讲,它们也属于君王。但下面几种情况除外:(1)从效果与成果上讲,它们是国家的;(2)从最终目的上讲,它们为了国家的安全而存在,所以属于国家;(3)从固有特征与法律上讲,它们属于国家,而非为王之人的个人财产。因为:他不能将城堡、要塞、港口、传媒、桥梁等物卖给一个陌生人,或他国的王。君王死后,他的子嗣与王室血脉断了,这些东西还属于国家。由人组成的国会不能将其丢掉或卖掉。这与对王的要求一样。任何公众之人或人民团体都不能丢掉能为后代带来安全的保障之物。“神造他的锡安,给城墙与城堡委派了行拯救之使命!”

1644年出版的这本《法律与君王》是撒母耳•卢瑟福最重要的著作。在此,卢瑟福完全依据圣经,从人的自卫合法性岀发,彻底否定了绝对王权观和血缘继承制,阐述了一个根本的政治学问题,即人民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国王不能代表法律,反而要顺服上帝的律法,并对人民这一权力的源头负责。人民选举了统治者,如果统治者滥用权力,人民就有权力也有义务推翻他。这一思想在英国内战期间成为英国国会对抗国王的有力思想武器,并对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前的整个苏格兰和英格兰社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正是卢瑟福、加尔文、诺克斯、霍布斯等人“法律为王”、“主权在民”、政府的“有限权力”以及君主永远在上帝的律法和人民的契约双重约束之下的思想,使得新教改革中萌生的基督教宪政思想得以迅速深入人心,成为西欧和北美近现代法律制度生成和现代市场经济兴起的最根本的“文化基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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