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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征信与传统征信之辨
[ 导读 ] 随着征信行业对于信息质量、专业性要求的不断提高,征信产品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宽,线上线下相结合将会是征信行业发展的趋势。

信用是什么?我们知道支付宝诞生于淘宝网创业中面临的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支付宝通过平台担保的方式打消了用户对于陌生交易对象的疑虑,简单来讲,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信用问题。

在商业世界里,能够促成互不信任的陌生人之间的交易意味着商品的交换真正完成,无论这一产品是金融产品还是其他产品。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能够评估对方的信用是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的第一步。而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或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外提供征信报告、征信评估的业务就是征信业务。

互联网征信产生的起源

在我国,长期以来信用体系由央行主导,市场化征信机构为辅助。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始于1997年,在2006年7月份实现全国联网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最早始于1999年,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信社的联网运行,2006年1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

目前,央行个人征信系统覆盖近9亿人群,但其中真正有征信历史数据的只有3亿人,而另外6亿人在征信系统中则只有基本信息,属征信的空白市场。同时由于,央行征信系统的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信息来源也是金融机构。因此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央行征信系统都很难对金融机构以外的信息做到全面覆盖。

从现实情况来看,近些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服务了大量传统金融难以覆盖的“长尾”客户群,同时,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表现形式愈发复杂多样,由于信息不对称加剧,欺诈、恶意违约等风险有所显现,对征信产品和服务需求显得更为迫切。

新兴的互联网机构短期内很难实现与央行征信系统的对接。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门槛较低,监管尚未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行业监管框架,部分从业机构的数据规范性、合规报数能力、数据安全机制以及对投资者隐私的保护制度还很难达到央行征信体系的基础性要求。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技术实力差异较大,很多机构与央行征信系统信息交互存在技术困难。

供求的失衡使得P2P网贷、网络小贷公司等互联网金融机构过其他市场化的渠道获取亟需的征信数据资源,这也就催生了所谓的互联网征信。

传统征信与互联网征信的区别

互联网征信主要是通过采集个人或企业在互联网交易或使用互联网各类服务中留下的信息数据,并结合线下渠道采集的信息数据,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进行信用评估的活动。互联网征信极大地扩展了征信体系的数据范畴、推动了信息处理方式的科技化和传统信用评分模式的转变,对完善我国征信体系乃至社会信用体系发挥重要作用。

与传统征信相比,互联网征信在征信主体、数据来源、数据加工处理方式上有明显的区别。

在数据来源上,传统征信数据来自于借贷领域并主要应用于借贷领域,而互联网征信获取的主要是信息主体在线上的行为数据,包括网上的交易数据、社交数据以及其它互联网服务使用中产生的行为数据等,而互联网的行为轨迹和细节更多反映人的性格、心理等更加本质的信息,可以用来对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推断

在数据的处理方式上,与传统征信模式相比,互联网征信需要处理、加工、验证海量的数据,技术要求相对较高,利用数据挖掘技术,特别是大数据技术对来源广泛的包括图像、音频、文字等非结构化数据进行处理、建立动态、连续的模型。在数据的采集和传输环节,区块链技术尤其是联盟区块链的准入机制、分布式数据库、多中心、脱敏映射、加密传输、智能合约以及激励机制等功能属性,目前也在更多的应用于信息的存储、加工、验证和监管等环节。

在征信主体上,传统的征信中,央行在我国征信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央行征信系统已经与大部分商业银行,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实现互联互通。互联网征信的主体相对分散化、市场化、多元化。以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京东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司、现有的市场化征信公司,比如中诚信、上海资信,专注于某一细分领域或某一业务环节提供具有针对性、定制化的征信产品服务的金融科技公司,专注于与政府合作,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征信机构,构成了互联网征信的多样化的主体。

互联网征信的主要问题

互联网征信作为一种改革创新的崭新事物,在给传统征信带来启示和改革的同时,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用户隐私保护问题。互联网征信使用的数据来源以互联网为主,而对用户数据的使用具有最高权限的是互联网企业,一旦疏于防护,必然会发生侵犯用户隐私事件,在经过互联网快速的传播,势必会对整个互联网征信行业造成不良影响。

(二)数据的技术性处理问题。基于互联网的征信会采集越来越多非结构化的数据,比如图片,视频等,目前处理非结构化数据的能力发展水平还比较有限,一旦发展到产生的非结构数据不能被有效地吸收利用,互联网征信将可能面临数据匮乏的问题,那么优势也将不复存在。

(三)数据质量问题。互联网征信的根源是互联网产业的一个高度虚拟化的行业,互联网金融信贷过程的真实性不易考察验证。在电子商务方面,多数电商网站的信用数据累积基础是交易成功次数,而忽略了交易的内容和金额,这样就出现了利用虚假交易快速提高信用等级的现象,如“假评价”、“刷信用”等现象就降低了网站评级的可信度及威信。

互联网征信给征信行业带来新的发展契机,基于海量、多样的数据,征信机构可以获得信用主体全方位的信息,使征信在数据来源、存储和处理方式、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面发生巨大改变。但是,互联网征信兴起时间短,其信用评估的真实效果还有待检验,并不能完全替代传统征信系统。随着征信行业对于信息质量、专业性要求的不断提高,征信产品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宽,线上线下相结合将会是征信行业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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