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新政实施之日起,2001年6月16日公布的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307号令)同时废止。对比国务院307号令,《管理办法》亮点颇多(详见《独家!机动车回收修订草案发布在即,10大要点抢先看!》)。
然而,《管理办法》也有需要明确的地方。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环境法业务负责人吴青告诉《中国汽车报》记者,《管理办法》中提及对违法所得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是指利润还是货值,这个需要明确。如果按照利润处罚,力度较轻或会给行业发展留下隐患。
“五大总成”再制造解禁 产业价值将明显提升《管理办法》被业内讨论了多年,“五大总成”再制造问题一直是争论焦点。国务院307号令明文规定“五大总成”不得再制造,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中国汽车报》记者,“五大总成”全部按照报废金属处理既浪费资源,也不利于环保。从全球范围来看,欧美等汽车发达国家兴起了“五大总成”再制造浪潮,实际效果非常不错,“五大总成”再制造部件运用于多个领域,既可降低成本,又能避免可利用的“五大总成”被当成废旧金属处理。
2008年,《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下发,批准了14家企业试点“五大总成”再制造;2011-2014年,试点范围和内容三度扩大;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出允许“五大总成”再制造。
如今,《管理办法》明确了“五大总成”再制造解禁,这位人士告诉《中国汽车报》记者,是《管理办法》最大的亮点之一。“五大总成”再制造解禁后,回收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将大幅增加,其回收车辆的积极性也将比以往高涨,产业价值将明显提升。
多项利好促进行业发展多年来,机动车报废回收属于特种行业,不允许众多企业参与,总量控制的方式使得获得资质的企业具有垄断性,不利于报废机动车行业健康发展。《管理办法》不再设立总量控制,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申请成为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打破了垄断属性,体现了我国推进市场经济的理念和原则,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优势,消费者也能获得良好的服务。
与以往相比,《管理办法》还有一个非常大的区别,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以往一直被排除在报废汽车回收行业之外,而“五大总成”的再制造离不开机动车生产企业,《管理办法》清除了障碍后,机动车生产企业将能够涉足产品的全生命周期,从制造到报废全程参与。
但是众多企业可以申请成为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会不会数量太多导致混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表示,我国制定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08)》,对于报废回收企业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很多是硬性指标。比如,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0m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严格遵循环保和循环利用的原则等。“对于废液处理、固废处理等都有明确的要求,不能因为报废拆解导致环境污染。”罗磊说。
以往,我国报废机动车只能按照废旧金属方式处理,以固定价格销售给钢铁企业,“五大总成”与其他废旧金属同等待遇,严重挫伤了车主和回收企业的积极性。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中国汽车报》记者,废旧金属的销售价格大约为1290元/吨,包括“五大总成”在内的所有金属都是这个价格,价格过低导致有些车主不愿意进行正规的车辆报废。
一组数字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2015年,我国汽车注销量604万辆,占汽车保有量的3.51%,同年的汽车回收量仅为170万辆,占汽车保有量的0.99%,占注销量的28%。注销量与回收量相差巨大,这些车辆都去哪儿了?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很多报废机动车被运往老少边穷地区,按照二手车价格进行非法交易,以获取高于废旧金属销售的收益。
“五大总成”解禁后,“五大总成”回收可以按照市场价格交易,交易价格不再严重扭曲。罗磊说:“扫清了障碍后,报废回收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将增加,积极性得到释放,有利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处罚措施需要明确 按货值处罚更具震慑力为了防止在报废车回收放开后行业发展陷入混乱,《管理办法》在多个条款中规定了处罚措施。比如,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然而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在我国以往的处罚中,违法所得往往按照利润判定。吴青指出:“违法企业一般会在账面上‘做手脚’,从账面上看利润非常低,如果按照以往的利润判定方法,即使实行2-5倍的处罚,对违法企业的处罚金额也比较低。”
处罚力度较轻将不足以震慑违法企业的行为。这在我国机动车年检中已有过类似的惨痛教训。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对于尾气排放造假企业加大处罚力度,采取按照货值进行处罚的方式,有力地震慑了违法企业。比如,2018年,生态环境部对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进行行政处罚,两家企业共被罚款超过3800万元。
吴青建议:“利润与货值金额相差很大,行政处罚金额如果不能超过违法所得,就不能遏制违法冲动。《管理办法》中的违法所得需要进一步明确。按照货值进行处罚,才能起到警示作用。”
《管理办法》顺应了我国汽车市场发展形势,在管理方式上也取得了突破,由以往的事前管理向事中事后管理转变。总体上,《管理办法》将极大地促进我国汽车消费。